第十四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安全运营。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