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机场外与机场配套衔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