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机场外与机场配套衔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