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