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组织建设的指导,鼓励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