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家庭和老年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等先进典型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