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事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