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