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五十四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