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开拓老年人才发挥作用的渠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