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