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并逐步提高优待水平。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