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

对具有养老服务护理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费用补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