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管理和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