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当按照标准下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