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