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