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特色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便捷、优惠的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