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资助老龄事业,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资金和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