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