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扶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