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