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