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