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二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