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调整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因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的富余教育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