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