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举办者、从业人员、儿童合法权益的;(二)侵占或者破坏学前教育机构财产的;(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秩序的;(四)其他侵权行为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