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批准或者延迟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的;(三)侵占、挪用学前教育机构专用经费以及资源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非法收取、摊派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