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禁止主要责任人继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