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实验班、特色班以及其他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学前教育机构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