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实验班、特色班以及其他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学前教育机构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