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教具、玩具和用具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