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更或者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