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或者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和标准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