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