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