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监护人委托为儿童服用药品以及保健品;(二)为儿童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为儿童提供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交通工具;(四)要求儿童参加具有商业性质的各类活动;(五)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六)其他侮辱儿童人格尊严、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