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实学前教育教研机构人员力量,开展学前教育研究,促进学前教育质量提高,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师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并为教师接受培训提供相应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