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实学前教育教研机构人员力量,开展学前教育研究,促进学前教育质量提高,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指导。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师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并为教师接受培训提供相应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