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从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