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尊重、爱护、平等对待儿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和保安人员等。
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并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专任教师应当取得幼儿教师资格。
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由医务人员和保健师担任。医务人员是指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和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资格的护士。保健师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