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和代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标准和要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抵押金等额外费用。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餐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克扣、侵占、挪用。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