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和代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标准和要求。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抵押金等额外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餐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克扣、侵占、挪用。

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