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八条有效儿童的监护人要与学前教育机构密切配合,接受学前教育机构面向家长提供的有关科学保育教育的宣传、指导等服务,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