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并妥善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不得歧视残疾儿童。

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残疾儿童,配备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