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日常保育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二)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对儿童健康发展状况定期分析评价,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适合儿童的体育活动,增强儿童体质,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二小时,遇有极端天气状况可酌情调整;

(四)为儿童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食谱并每周向家长公示;

(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内外环境进行更新,并根据季节的变换和教学主题的变化进行必要的环境创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