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有效中小学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办学许可,园舍、人员和财务应当逐步分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