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并依法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