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均经费标准、人均财政拨款标准等。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财政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制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奖补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