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摊派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