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汉语和本民族通用语言的学前教育。财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