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汉语和本民族通用语言的学前教育。

财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