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