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第十条有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和村级独立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