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一)擅自变更站址、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等核定项目的;

(二)擅自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或者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用途的;

(三)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