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船舶、航空器、机车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未按照规定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或者未及时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紧急情况解除后,未及时停止使用临时启用的无线电台(站)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