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一)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问题性质严重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代表不履行义务,不按规定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